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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葉九源 - 本站消息 | 2024-04-17 | 點閱數: 191

 

113年彰化市運動大會競賽規程

一、宗    旨:推展全民體育,促進市民身心健康。

二、指導單位:彰化縣政府

三、主辦單位:彰化市公所

四、協辦單位:彰化縣立體育場、彰化市民代表會、彰化市體育會、彰化市田徑委員會、平和國小、聯興國小、石牌國小、彰德國中

五、比賽日期:擬訂於中華民國113  6    1  日、  2   (星期、星期)。

六、比賽地點:彰化縣立體育場。

七、參加單位:

(一)社會組依原行政區域分東、西、南、北、彰化市體育會、黎明隊等六個單位。

(二)國小組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

八、參加資格:

(一)社會組:凡在本市各行政區設籍之民眾或在本市轄內機關學校就讀之學生須設籍本市,均得分別代表其行政區域或機關團體參加比賽。

備註:運動員如發生二個單位以上重複報名者,以報名日期、時間前後為準,後報名者由大會競賽組逕行刪除,各單位不得異議。

(二)國小組:以現就讀本市國小五年級以下,1019月1日以後出生之在校學生為限。

九、註冊規定:

(一)請至彰化市體育會網站報名http://122.117.97.66/500/倘有疑慮請洽總幹事葉九源0934-051-593,或洽競賽組平和國小陳暐碕組長電詢(04)7222-355轉25或0921-783-135。

(二)註冊必須輸入清楚(請自行檢查)。送出後將完成註冊之該隊報名總表列印出2份,承辦人員需蓋章,並將以下資料:

       1.報名總表一份(承辦人員需蓋章)

2.選手保證書:每選手各一份,網路報名系統自動產生(家長、教練簽名國小組含在

學證明書,請加蓋註冊組章及關防。社會組需黏貼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於指定

日期時間派員親送競賽組(平和國小),收件時即現場審核各項資料。如有不符者需於

規定補件日補件,無補件者以放棄比賽論,不得異議。(另一份請自存)

(三)網路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3年 4   1 日起至 4    19   日下午5時止

(四)送件資格審核日期:(不受理郵寄報名及逾時報名)

1.紙本送件日期:113年  4  月( 29   國小組)(  30  社會組)09:00~12:00止 。

2.補件日期:113年 5    1   日(星期 三  )09:00~12:00止送件(補件):彰化市平和國小體育組。

(五)凡註冊後一侓不得更改,無故棄權不參加比賽者,取消其已註冊往後賽程各項比賽資格。

(六)各單位設領隊一人、指導、管理若干人,負責指導及管理運動員,並與大會聯絡。

(七)運動員應參加開閉幕典禮,並在開幕典禮前向大會辦理報到手續。

十、錦標項目:

(一)男子組:社會組田徑總錦標。

國小組田徑總錦標。

(二)女子組:社會組田徑總錦標。

國小組田徑總錦標。

十一、競賽項目:

(一)田賽:

社會男子組: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鐵餅、標槍、鏈球。

社會女子組:跳高、跳遠、三級跳遠、鉛球、鐵餅、標槍、鏈球。

國小男子組:跳高、跳遠、壘球擲遠、鉛球。

國小女子組:跳高、跳遠、壘球擲遠、鉛球。

(二)徑  賽:

社會男子組:一百公尺二百公尺四百公尺八百公尺一千五百公尺五千公尺一萬公尺一百一十公尺跨欄、四百公尺跨欄、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混合接力、三千公尺障礙、10000競走。

社會女子組:一百公尺二百公尺四百公尺八百公尺一千五百公尺五千公尺一萬公尺一百公尺跨欄、四百公尺跨欄、4×100公尺接力、4×400公尺接力、三千公尺障礙、10000競走。

國小男子組:六十公尺一百公尺二百公尺4×100公尺接力、4×200公尺接力、3000競走。

國小女子組:六十公尺一百公尺二百公尺4×100公尺接力、4×200公尺接力、3000競走。

   (三)混合運動:國小男子組、國小女子組三項(一百公尺、跳高、鉛球。)

十二、競賽辦法:田徑錦標

(一)社會組每一單位每一項目比賽註冊之運動員以三人為限位、國小每一單位每一項目註冊二人,接力賽每項以一隊為限。

(二)每一運動員以參加二項為限,接力比賽不在此限。

十三、計分方法:

(一)每一項目1.錄取八名,按九、七、六、五、四、三、二、一計分。

2.錄取七名,按八、六、五、四、三、二、一計分。

3.錄取六名,按七、五、四、三、二、一計分。

4.錄取五名,按六、四、三、二、一計分。

5.錄取四名,按五、三、二、一計分。

6.錄取三名,按四、二、一計分。

註:計分以實際參賽人數為標準。

(二)錦標賽名次之判定,以各單位分別在該錦標所列之競賽項目中獲得之名次換算為分數,相加所得總分數最多之單位為冠軍,次多單位分別列為亞、季、殿軍,如遇二單位以上所得總分相同時,以各單位在該錦標賽中所得第一名之多寡判別,再相同時依此類推。

十四、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所審定之最新規則。

十五、競賽秩序:大會各項比賽秩序由大會競賽組編排之。

十六、技術、裁判會議:訂於中華民國113年 5 月 28 日〈星期 二 〉上午9時〈請各技術委員、裁判長列席〉各單位均須派員〈實際指導人員〉參加,不另行文,裁判會議上午10時召開,地點均在彰化市公所第一會議室舉行。

十七、申     訴:

(一)比賽爭議:如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結,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亦不得提出抗議。

(二)抗議手續:合法之抗議,應由領隊或教練簽名,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正式提出,以仲裁委員之判決為終結,提出抗議書需繳保證金貳仟元,經認為抗議無理由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獎品費用。

(三)資格問題:關於運動員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比賽前提出比賽後不予受理。

(四)競賽問題:競賽上發生之爭議,當時得用口頭提出,但仍需依照第(二)項規定,於該項比賽終了,在大會宣布成績前,補具正式手續,各單位領隊及運動員不得在當場質詢裁判員。

十八、獎     勵:

(一)團體總錦標:社會組取三名,國小組取五名各頒發獎盃及獎品。

(三)個人項目:各項均錄取八名,頒發獎牌、獎狀。

十九、懲     罰: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或冒名頂替者,一經查實,個人比賽取消其比賽資格,及其已得或應得之分數,接力賽取消該項目所得之名次及分數。

(二)運動員在大會期間,違背運動精神,不遵守團體紀律,侮辱或傷害裁判及其他運動員,或不服從合法之判決等經查屬實,取消該運動員所有比賽中已得或應得之名次分數,並報請其單位主管或行政主管單位議處,其單位領隊、指導及管理,亦應負責任。

二十、附則:

(一)本規程如有未經盡事宜,得由籌備會隨時修正公佈之。

(二)每單項報名人數如未達三人以上,將取消該單項比賽,另該單項比賽之縣運代表權由選手選拔會時產生。

(三)60公尺100公尺,參賽人數9人時採一次決賽。

(四)本次比賽證件以大會所發之選手證為主。

 (五) 彰化市運動會未參賽者得以當年度1月至5月之各項公開比賽成績證明或獎狀,提出代表市參加縣運,唯各單項市運比賽遇全國賽成績保障前2名之縣運代表權;若無遇全國賽,則保留第3名之縣運代表權。

 (六)代表彰化市參加縣運,限彰化市籍並設彰化縣籍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