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葉九源 - 本站消息 | 2026-05-22 | 點閱數: 675
競賽制度: (一) 參加比賽之選手請攜帶國民身分證(社男組及女子組,無身分證者請攜帶可證明身份、設籍地址及含照片之證明文件)、學生證(國中組)以便大會審查,如有冒名頂替者,則取消其資格,本次比賽不接受影印本檢錄,未帶證件或證件不全且超過檢錄時間者,不接受報到檢錄。 (二) 每人限報名1隊,每隊報名4人,請勿重複報名,違者若經發現或別隊檢舉、抗議,則取消該隊成績(備註:比賽當日僅核對報名時登錄之姓名,不接受任何原因提出變更參賽選手之申請,敬請配合)。 (三) 得分判定情況如下:投球中籃算1分、三分球投籃區域球中籃算2分,罰球每中一球得1分。 (四) 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之情況下,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其暫停時間為一分鐘。 (五) 各隊應以大會通知報到時間向大會報到,如逾出賽時間三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惟大會所列賽程之比賽時間仍以大會報告為準;必要時大會得宣佈提前或延後比賽,請各隊隨時注意大會報告。 (六) 每次得分後攻守的進攻球權互換,須由籃框正下方運球或傳球至三分 線外,完成攻守交替,不需進行洗球。 (七) 每一次投籃或最後一次罰球球未中籃後,若進攻隊獲得籃板球,可以繼續試圖得分不需讓球回到三分線外,若防守隊獲得籃板球,必須讓球回到三分線外(藉由傳球或運球)。 (八) 任何在死球狀況後被賦予球權的球隊,應於球場頂端的弧線內以互換球權(在進攻與防守球員之間)開始比賽。 (九) 需雙腳回線,才能獲得球權。 (十) 出現跳球狀況,防守隊獲得球權。 (十一)比賽時間由裁判或場邊紀錄員以碼錶計時,除裁判暫停時間、球員受傷、或裁決抗議等均需停錶外,其餘比賽時間不得停錶。 (十二)比賽時間結束,若兩隊得分相同,以總進球數多者為勝,若雙方平分,進行加賽,先得一分者為獲勝隊。 (十三)所有規則及指引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及缺乏運動精神之行為, 均可被判取消其參賽資格。 (十四)因天氣關係而不適宜大會比賽,大會保留以下安排及判決權利。(1)延後比賽日期(2)更改賽制或縮短比賽時間(3)取消比賽。若延期或停止辦理比賽,將於比賽前一天下午5時以前公告於本所網站最新消息,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十五)各球員重複報名,並未能於賽程抽籤前確定其歸屬者,該球員即以 第一次實際出賽之代表球隊為其歸屬。若其以同名同姓為提出抗辯,應自行向大會提出證明,否則大會得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十六)比賽期間,凡無故棄權者,或任意更改隊員名單,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七)球員資格之申訴:對對方球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兩隊進行該場次比賽前提出,被抗議球員須於十分鐘內提出有效證明,否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不得參加比賽,亦不受理其抗辯。 (十八)申訴處理:比賽過程中若有非規則性之問題需提出申訴時,必須於賽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提出申訴,並繳交新台幣叁仟元保證金,若申訴經大會判定屬實, 則退還保證金,否則予以沒收。 (十九)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該球員及所屬隊伍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本次比賽之權利。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立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並於次年停止參加本項比賽1年【違規鬥毆情節嚴重者主辦單位有權不受理報名】,敬請各位球員一同維護本賽事活動品質。 (二十)比賽中、賽後如有球員或球隊相關人員對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員、記錄台工作人員及球隊職隊員)有語言暴力、肢體侵犯或影響賽會進行,有具體事證者,由裁判長、副裁判長及裁判員審議。判決確定者立即取消該員及所屬隊伍繼續比賽權利,並於次年停止參加本項比賽1年【違規情節嚴重者,主辦單位有權不受理報名】,敬請各位球員一同維護本賽事活動品質。 附則: (一)每場比賽時間為7分鐘。 (二)球員應著運動服或球衣參賽〈大會視需要,準備號碼衣〉。 (三)凡參加比賽之隊、職員之交通食宿事宜,均由球隊自理。 (四)各比賽球隊應於表訂開賽時間前三十分鐘到達比賽場地,並向記錄臺報到。 (五)比賽進行中嚴禁各球隊啦啦隊使用擴音器、鑼鼓及汽笛,以避免影響比賽進行,加油棒則不受此限。 (六)臨場技術委員有權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規則問題。 (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主辦單位更改之,在當日比賽球場宣告之。 (八) 賽程時間表僅供參考,請依大會賽務組廣播為準,請勿離開比賽場地,以免影響參賽權益,廣播兩次後仍未到場者,依棄權論,不得異議。